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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梳理——第九期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3  日期:2015-10-02 
法规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重点总结)   由于《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考试中记忆内容较多的科目。有很多学员对其重点把握不是很到位,很容易造成“记住的都没考,考到的都没记”,进而与执业药师失之交臂。   就此问题,希望以下内容能帮大家理顺各章节考点所在,使大家花更少的时间掌握更多的考点。   本章重点总结:   本章内容较少,考点比较明确,考试约占2分。   重点掌握以下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三条   具体考点: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未构成相应犯罪的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   重点提示:根据对人体健康的损害程度有不同的罚则,注意区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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