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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第十期-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2  日期:2015-10-02 

药事管理法规第十期-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规第四章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药事管理与法规》是执业药师考试中记忆内容较多的科目。有很多学员对其重点把握不是很到位,很容易造成“记住的都没考,考到的都没记”,进而与执业药师失之交臂。
  就此问题,希望以下内容能帮大家理顺各章节考点所在,使大家花更少的时间掌握更多的考点。
  本章重点总结:
  本章主要掌握各种犯罪情形的认定,考试时约占1分。
  重点掌握以下法条: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具体考点: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种情形
  2.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
  3.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或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的情形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5.从重处罚的情形
  重点提示:考点一和考点二易混淆,考试时注意审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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