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宜,北京市人口计生委通过广泛征求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意见,在2012年12月6日下发《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群众诉求和工作实际,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合规、规范统一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办法》),并统一规范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件的办事流程,明确了提交材料的要求。现将《补充办法》及相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补充办法》及相关材料的宣传和培训,将工作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增强窗口办事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最大程度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1.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
2.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四类人群)
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流程图(四类人群)
4.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四类人群)
5.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流程图(四类人群)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及所需材料(三类人群)
7.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程图
8.相关证明格式样本(四种)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7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2〕41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办证难的问题,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便民服务的补充办法。
一、规范公开办事流程,落实首接责任制
推进计划生育办理事项政务公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乡镇(街道)办事大厅、社区(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开全市统一的各类计划生育事项的办事流程和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市统一的流程、要求和材料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方便群众办证。
落实首接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当事人办理计生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实行首接责任制。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格式。对当事人到窗口办理事项,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结,属于应即时办结的事项原则上即来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格式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格式;属于人口计生系统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明确告知具体办事的责任部门。
二、简化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简化办证材料。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的夫妻,本市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不需再另行出具纸质证明材料。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不需再到外省市户籍地盖章。
简化《光荣证》办理手续。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后一年内生育,夫妻双方的户籍、婚姻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可凭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经审核情况属实的,为申请人发放《光荣证》,不需要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
简化收养子女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实为拟收养子女的家庭出具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并注明“仅供在***省***市收养子女”使用;与本市送养子女的家庭签订送养人不因送养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三、探索解决人户分离、跨省市婚育人员办证难问题
落实本市户籍人员的现户籍地源头管理责任。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或户籍迁移人员,到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现户籍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履行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职责。对多次迁移或流动情况掌握不全面的,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电话沟通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了解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证件、证明及个人书面承诺,为当事人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相关事项并做好记录和备案。现居住地或原户籍地要积极配合。
简化部分跨省市婚姻夫妻的办证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的跨省市婚姻夫妻办理本市计划生育事项的,需提供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其中,外省市一方当事人来京后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市常住人口管理,且婚后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签署意见盖章,并及时向外省市一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