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所属部队计生部门(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由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女方驻京部队(或男方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办证,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注明“女军人《生育服务证》”并盖章。
二、所需材料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双方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男方为非现役军人的,提供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女方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5、男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必备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附件3
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图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外省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国外或境外一方相关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
备注:相关材料包括女方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附件4
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二、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