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类解决户口或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类存档机构人员办证问题
存档单位应当积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档案存放人员《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相关婚育证明的出具、单位意见的签署盖章工作。
简化集体户口人员办证手续。一方或双方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夫妻,符合条件要求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存档单位已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无需出具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
规范存档单位办事流程。当事人为本市常住户口、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类存档机构,符合条件要求在本市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的,存档机构应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当事人所提供的有效证件、证明及个人书面承诺,在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当事人实际婚育情况,如“初婚无子女”或“再婚有一子(女)”等并盖章;对于当事人需要出具婚育证明的,存档机构根据人事档案中实际记载情况为其如实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五、转变作风,积极探索便民服务新模式
积极推进社区专干全程代办制度。社区(村居)专干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按照群众自愿、主动服务、保护隐私、按时办结的原则,为社区(村居)有需要并提出申请的居民全程代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再生育审批申请。
积极做好本市户籍一孩生育服务网上登记备案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在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较好、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试点推行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初婚一孩生育服务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社区(村居)委会充分利用全员信息系统和实地走访对当事人网络申请输入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对信息真实准确的,当事人凭户口本、结婚证到乡镇(街道)办事大厅承诺取证,一孩《生育服务证》不需要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将办证信息反馈当事人的存档单位。
探索网上办证新途径。要充分发挥本市全员人口信息库作用,试点推行网上代办和同城通办模式,实行网上一次性告知和申请,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负担。
此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2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到本市女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到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办证。
二、所需材料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基础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持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单位的到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办证,并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