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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注册条件有变化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19  日期:2017-04-08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注册条件有变化

根据国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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