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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执业药师考试法规记录保存年限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3  日期:2016-09-27 

2016执业药师考试法规记录保存年限

一年:

生产企业批记录,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填写收回记录。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1年备查。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备查。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两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购销记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査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五年: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相关的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的生产记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存5年备查。

根据GSP:企业经营相关的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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