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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页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57  日期:2015-07-21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页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页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疫情报告是否及时和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决策和调控科学与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如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将最高受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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