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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第10页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53  日期:2014-10-23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5〕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夫妻,符合条件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程序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2、本市户籍一方居民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办证。

二、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相关说明

1、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光荣证》。

2、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及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办理《光荣证》。

附件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生育子女已在本市落户,符合条件可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附件8

相关证明格式样本

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

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

街道(乡镇)级

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

区(县)级

个人婚育情况承诺(声明)书

附件: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doc
附件: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街道(乡镇)级.doc
附件:外省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区(县)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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