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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工作规范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28  日期:2015-03-05 

新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应用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地、县、乡四级人口计生部门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平台归口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五条  地(州、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信息平台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平台推广应用计划;

2.负责信息平台的应用管理、信息维护、技术支持;

3.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信息平台指导基层开展服务;

4.制定和落实信息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5.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基层单位信息化工作;

6.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其他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补。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变更

第六条  信息采集主要由村(社区)通过入户走访以及对群众进行服务与管理的过程完成。

第七条  基础信息采集卡记录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是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实现服务与管理的基础。村(社区)为基本管理单位。

第八条  变更信息采集卡是村(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记录个案信息发生变动的依据,主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变动信息及其它工作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变更是根据村(社区)提供的变动信息和在乡(镇、场、街道)工作中发生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对个案信息每半月进行更新。

第十条 乡级流动人口信息操作人员定期对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校验,及时发现差错并更正。自治区、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信息平台监控管理、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  流入地查询和通报信息

第十一条 流入地要及时掌握流入人员的信息,在流入对象到本地居住30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流出地进行流入信息通报,并与流出地核对户籍地、婚育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流入人口发生结婚、怀孕、出生、节育等信息变动后,流入地应在掌握信息5日内向流出地通报情况。其中对无证怀孕、生育人员应在3日内向流出地通报和核实。

第五章 流出地查询和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流出地接收流入地提交信息后,交办村(社区)入户调查核实,在信息系统中核对和变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流入地反馈。

1.对流入地通报的流出人口的流入及结婚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信息,在10日内并反馈流入地。

2.对流入地通报的流出人口的怀孕、生育信息,在5日内核实反馈。对无证怀孕、生育信息,在3日内反馈。

3.流出地掌握流出人口在流入地详细地址后,主动向流入地提交查询信息,查询核实流出人口相关信息。流入地在10日内核实反馈信息。

第六章 网络化协作

第十四条 网上交验对象

对省际间的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在信息平台定期通报和交流,逐步取消纸质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和交流内容为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含访视)信息和一孩生育服务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 网上交验工作程序

1、流入地信息通报

对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和一孩生育服务信息的通报和交流,采取由流入地向流出地进行通报,和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信息通报两种方式进行。

(1)流入地主动通报

流入地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进行孕环检或访视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流出地通报信息。

(2)流出地请求协查

对没有定期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的对象,流出地掌握其具体流入地地址后,可通过信息平台统向流入地街道请求协查孕环检信息。流入地收到流出地请求后,及时分解到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场)、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反馈。

2、流出地信息反馈

(1)流出地收到通报信息后,及时分解到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场)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向流入地进行反馈。对通报怀孕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向流入地进行反馈。

(2)对非本地服务管理对象(如婚后不在本地常住),流出地调查核实其常住地或男方户籍地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流入地进行反馈。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信息平台信息采集、录入、变更、协查工作实行以下制度:

1.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信息采集、录入、变更实行逐级负责制,基础信息采集卡、变更信息采集卡必须注明采集、审核人员的姓名及时间。每半月或适时对基础信息采集情况进行比对更新。

2.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度。将管理平台应用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中,明确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变更、应用需达到的质量标准,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工作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制度,截至每月15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将通过管理平台监控管理,对各地、州、市平台应用情况、重点对象服务管理、协查反馈、网络化协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州、市结合本地应用平台情况,每月定期对下一级进行通报。

4.信息平台应用和上传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日至少登录平台1次,每月15日前完成数据的收集、填录、接收、反馈、统计报表上传工作。每半月对信息进行一次确认清理,及时将数据变更,修改。对未按照时限上报统计报表和对信息进行接收、反馈的,要将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流管处,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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