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学考试网  国家医学考试网-国家医师资格、执业药师、卫生资格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 首页 > 医卫资讯 > 深圳卫计委 »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12  日期:2015-03-30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孕检证明。

  (二)根据不同情况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育子女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提交相关节育手术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交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属离婚的,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查验。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逐项进行核实。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一)无证人员:

  1.育龄对象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可为广东省户籍以外的流动人口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证明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并须每年进行验证登记(广东省内流动人口应向户籍地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1)经核实,婚姻、生育(含违法生育已按规定处理)、避孕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居住地的社区工作站应该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向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期限为3个月。

  (二)持不合格证件人员:

  1.育龄对象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证件: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然后按无证人员处理程序处理。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应建档立卡,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服务和管理;

  2.对未婚女性,虽不列入日常服务和管理重点对象,但仍需开展宣传教育服务,社区工作站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社区工作站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外,还应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略)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略)
     3.计划生育证明收缴通知书(略)
 






    tags: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豫ICP备14015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