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2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受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和代收代缴单位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九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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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受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和代收代缴单位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九日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