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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20  日期:2015-03-30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局,省农垦总局计生办,洋浦经济开发区计生局:

  近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2003]35号)中通报了两起涉及计划生育问题的恶性案件,一起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市因部分镇(街道)违规向学生“搭车”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社会抚养费和其他乱收费行为引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另一起是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土桥乡对全乡历年税费尾欠和社会抚养费等进行一次性清收活动中,对农民徐治龙收缴费用导致其服农药身亡案。为使各级干部从中吸取教训,防止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再次重申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不准收取当事人的实物抵押社会抚养费;

  三、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区别对待。对生活较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限期分期分批缴交,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暂时缓交;对于高收入人员和婚外生育人员则应严格按标准足额征收。

  以上各项,请抓紧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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