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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验证通知-甘肃卫计委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75  日期:2015-04-02 

2014年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验证通知-甘肃卫计委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窑街煤电公司医院、靖煤总医院::

根据《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于2015年5月,开展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情况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验证方式

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审核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省医学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审核验证工作。审核验证先由个人或单位在网上填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初核。对于初核合格的人员,通过“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拟晋高级四类人员分别打印验证汇总表(中医机构手工制作纸质版汇总表),并与上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学分证书一并提交当地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验证。

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兰州市不含省级负责审核的部分)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情况。

省继续医学教育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委属各单位、兰大一院、兰大二院以及在兰的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省内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高级和拟晋升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情况。

二、学分审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单位内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习活动和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业务活动,所授予的Ⅱ类学分合计不得超过15学分。

(二)每人所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含Ⅰ、Ⅱ类),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传染病防治以鼠疫、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知识为主的培训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学习中医学、中医人员学习中医经典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

(三)每人所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Ⅰ类不得超过10分,Ⅱ类不得超过5分。

(四)所提供的学分证书必须是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其中,国家卫生计委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等机构,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的国家级Ⅰ类学分证书,左侧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盖章。否则,必须经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五)学分证书上必须是手工加盖的印章,套印公章的一律无效。

三、验证时间和地点

各市州及相关单位初审、复审时间安排在3月底至4月初完成,省级验证时间为4月20日至5 月28日,各市州和各相关单位的具体验证时间计划见《2014年度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验证时间和地点安排表》(附后)。如集中送审不便,需在本市(州)本单位现场审查的,请在4月10日前,提出申请,验证地点可以根据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有关单位要求予以调整,并另行安排省级审查时间。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卫生技术人员认真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买卖学分、制售和提供假证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二)各地、各单位要根据验证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确定的时间实施验证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三)本次验证工作只审核2014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其他年度的一律不予补验。

(四)验证材料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汇总报送,不受理个人送审的材料。

联系人:

省卫计委科教处 孙 岩     (0931)4818168

省医学会办公室 苏军生     (0931)8517748

省中医局        刘正锁     (0931)4818125

附件:2014年度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验证时间和地点安排表

(本文附件请在甘肃省卫计委网站 “公文发布”栏目下载。)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4日

 抄送:省中医局、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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