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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13  日期:2015-03-30 

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夫妻中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一)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二)关于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三)关于收养问题

 

    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二)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三)关于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四)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一)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关于户籍迁移变动

 

    扶助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扶助金在迁出当年仍由原户籍地发放;次年起,按迁入地标准发放。执行国家政策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其他原因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居住满五年后列入。
 


    (二)关于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工作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停止奖励扶助。
 


    (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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