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工作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驻穗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1〕522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以下简称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原则
实践能力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试对象、方式、标准及考试效用
(一)全省符合申报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历条件的人员,可参加2015年度实践能力考试。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二)2015年度实践能力考试,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在计算机上完成试题作答。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2小时。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种。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人机对话考试系统模拟练习。
(三)自2011年起,实践能力考试只设成绩合格标准,不设优良标准。我委将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按照同一级别同一专业通过率为60%的原则,对原始考试成绩进行标准化处理,合格分数线统一定为60分。
(四)自2011年起,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从参加考试的当年度起凭合格成绩连续3年可申报卫生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以及其它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援助任务为连续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当年的实践能力考试时间在执行援助任务期间无法参加考试的,当年可免于考试,直接参加当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六)参加实践能力考试的男满58岁、女满53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不论考试成绩是否合格,均可申报当年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成绩当年有效,并作为当年度评审的参考依据。
(七)为体现对农村卫生人才的倾斜,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下同)及江门恩平市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的技术人员,在其他人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降低5分作为考试合格分数线,合格成绩当年有效。上述人员不含县城或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计生服务所的人员,乡镇卫生院名称必须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名称一致。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已经调离欠发达地市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降分后合格的成绩,不能作为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三、考试内容
主要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分析,考核本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不指定考试用书。
四、考试专业及级别设置
根据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以及近几年来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情况,共设置普通内科等91个考试科目(见附件1)。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申报人根据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所选考专业必须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及资格级别相一致。
五、考场设置
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设置一个考场,申报人数较多且具备开考条件的可申请另增设考场。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必须根据各专业报名人数落实好考场。
六、报名有关要求
(一)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2015年1月19日-1月28日,申报人可登陆广东卫生人才网(www.gdwsrc.net)进行网上报名,在网上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打印《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附件2)1份并签名。
(二)须提交的报名材料。
1.身份证。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
3.凡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资格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类别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主任或副主任护师的,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及其注册页。
4.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个人自主来粤创业择业的人员,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进行确认,如在2015年度考试报名前尚未完成相关确认工作,需提交保证书。
5.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技术人员报名时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6.个人拟报考专业未开考的,可选择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并提出申请;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出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7.以上报名材料均需原件彩色扫描上传,请务必保证上传材料清晰可见、真实有效。同时所有报名材料需提交复印件(需验印)至考点备查。
(三)报名确认及资格审核。
2015年1月20日至2月13日为各报名点、考点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资格审核工作的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报名点、考点确定。确认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人所在单位需审核申报人报名信息和报名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在报名表相应栏加盖公章。各单位收齐报名表和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报名点报名确认,广州地区以外的部属、省属单位直接到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考试负责部门报名确认,部属、省属驻穗单位直接到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西华路534号)报名确认。各报名点需认真审核申报人网上报名信息及上传报名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各报名点、考点应在2月13日前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在报名表相应栏加盖公章,并将网上数据提交至我委人事处。
七、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定于4月18日。考生可于4月14日至4月18日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及个人有效证件,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八、考试组织管理
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负责。请负责单位根据各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并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监督指导。
九、考试收费
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答辩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176号)规定执行,每人收取考试费100元。
附件:1.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附件1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报 考 专 业 |
序号 |
报 考 专 业 |
1 |
普通内科(临床) |
47 |
中医骨伤科(中医) |
2 |
心血管内科(临床) |
48 |
中医皮肤科(中医) |
3 |
呼吸内科(临床) |
49 |
中医肛肠科(中医) |
4 |
神经内科(临床) |
50 |
针灸科(中医) |
5 |
消化内科(临床) |
51 |
推拿科(中医) |
6 |
血液病(临床) |
52 |
中医眼科(中医) |
7 |
肾内科(临床) |
53 |
中医耳鼻喉科(中医) |
8 |
内分泌(临床) |
54 |
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医) |
9 |
风湿病(临床) |
55 |
护理学(护理) |
10 |
传染病(临床) |
56 |
内科护理(护理) |
11 |
急诊医学(临床) |
57 |
外科护理(护理) |
12 |
康复医学(临床) |
58 |
妇产科护理(护理) |
13 |
老年医学(临床) |
59 |
中医护理(护理) |
14 |
重症医学(临床) |
60 |
儿科护理(护理) |
15 |
职业病(临床) |
61 |
放射肿瘤治疗学(临床) |
16 |
结核病(临床) |
62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7 |
皮肤与性病(临床) |
63 |
放射医学(临床) |
18 |
精神病(临床) |
64 |
放射医学技术 |
19 |
肿瘤内科 (临床) |
65 |
超声医学(临床) |
20 |
全科医学(临床) |
66 |
超声医学技术 |
21 |
普通外科(临床) |
67 |
临床营养 |
22 |
神经外科(临床) |
68 |
核医学(临床) |
23 |
胸心外科(临床) |
69 |
核医学技术 |
24 |
泌尿外科(临床) |
70 |
病理学(临床) |
25 |
骨科(临床) |
71 |
病理学技术 |
26 |
烧伤外科(临床) |
72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7 |
整形外科(临床) |
73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28 |
肿瘤外科(临床) |
74 |
理化检验技术 |
29 |
麻醉学(临床) |
75 |
心电学技术 |
30 |
妇产科(临床) |
76 |
病案信息技术 |
31 |
计划生育(临床) |
77 |
输血技术 |
32 |
妇女保健(临床、公卫) |
78 |
医院药学 |
33 |
小儿内科(临床) |
79 |
临床药学 |
34 |
小儿外科(临床) |
80 |
中药学 |
35 |
儿童保健(临床、公卫) |
81 |
环境卫生(公卫) |
36 |
口腔(口腔) |
82 |
营养与食品卫生(公卫) |
37 |
口腔内科(口腔) |
83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公卫) |
38 |
口腔颌面外科(口腔) |
84 |
放射卫生(公卫) |
39 |
口腔修复(口腔) |
85 |
卫生毒理(公卫) |
40 |
口腔正畸(口腔) |
86 |
传染性疾病控制(公卫) |
41 |
眼科(临床) |
87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公卫) |
42 |
耳鼻喉(头颈外科)(临床) |
88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43 |
中医内科(中医) |
89 |
寄生虫病控制(公卫) |
44 |
中医妇科(中医) |
90 |
职业卫生(公卫) |
45 |
中医儿科(中医) |
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卫) |
46 |
中医外科(中医) |
|
|
注:报考专业名称后注明临床、口腔、中医、公卫的,必须具有相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护理的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拟申报评审临床类或公卫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专业的,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均可报考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专业。拟申报评审临床类预防保健专业的,须具有临床类执业资格,可报考临床类或公卫类的合适专业。拟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可报考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或中医类的合适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