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第二十一条 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专科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医院审核同意后,延期培训。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两次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取消其专科医师培训资格。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科医师提供的报考材料不真实,取消当年报考结业综合考核资格,视情节轻重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专科医师培训资格。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提供的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考核实施过程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专科住院医师培训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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