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办法第2页
第十条 基金支付申请审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一条 基金拨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对基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申请,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到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立即开放绿色通道实施紧急救助,并在院内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对疾病应急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的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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