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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点击:19  日期:2014-10-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爱婴医院复核的通知

国卫妇幼函〔201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持续营造爱婴爱母社会氛围,提升产科、儿科服务质量,在总结前期爱婴医院创建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委决定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重要性
 
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已成为国际共识和普遍要求,爱婴医院是宣传推广母乳喂养的重要阵地。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导下,我国创建了7300多所爱婴医院,有力地促进了政府、社会、家庭和医疗机构对母乳喂养的重视和支持。但近年来,一些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亟待通过爱婴医院复核等措施改进服务、加强管理。
 
随着卫生计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不断增加,对爱婴爱母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适应妇女儿童健康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要求
 
自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评估及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对参与爱婴医院创建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达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其统一颁发“爱婴医院”牌匾,并公布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估工作,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在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中应注重发挥医疗机构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医疗机构自我评估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促进爱婴医院良性发展。通过爱婴医院复核,加强爱婴医院管理,不断提高母乳喂养率,逐步降低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规范产科、儿科服务,强化质量安全,促进母婴健康。
 
三、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爱婴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品牌价值。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督管理与助产技术管理,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加强爱婴医院日常监管,对违反爱婴医院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者,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其爱婴医院称号,并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爱婴医院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程序再次组织新一轮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复核结果。
 
“爱婴乡镇卫生院”和“爱婴社区”的复核工作,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开展。
 
 
 
附件:1.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2.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
 
3.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4.爱婴医院牌匾制作说明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附件1
 
爱婴医院复核方案
 
 
 
为做好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复核对象、标准和周期
 
(一)复核对象。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参加爱婴医院复核,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复核标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开展复核,复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复核周期。各省(区、市)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
 
(四)本轮爱婴医院复核时间安排。
 
1.参与爱婴医院复核的医疗机构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自评估并向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和申请;
 
2.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结果和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抽样复核工作,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
 
5.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将于2015年4月底前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二、复核程序
 
(一)机构申请。曾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和复核申请,未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医疗机构不再保留爱婴医院称号。
 
(二)县(区)级逐一复核。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复核申请1个月内,依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逐一复核。复核不合格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方能再次申请。对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单位,应终止其参加本轮爱婴医院复核的资格。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将复核报告报送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地(市)级抽样复核。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县(区)级爱婴医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随机抽样医疗机构比例应不低于该县应复核总数的20%。抽样复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核。地(市)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的县(区)才能参加省级复核。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将复核报告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省级抽样复核并公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爱婴医院复核报告2个月内进行抽样复核,随机抽样比例应不低于该地市爱婴医院申报总数的5%。抽样复核不合格的机构,限期1个月内整改后再次进行复核。省级抽样复核合格率达到100%,视同该地(市)报送的爱婴医院全部合格。各省(区、市)抽样复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爱婴医院名单,并将复核工作报告和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抽样核查。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督导检查、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对各地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进行抽样核查,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
 
各省(区、市)在开展复核工作的同时,对于前期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鼓励其根据《爱婴医院标准(2014版)》,积极参与爱婴医院创建活动。在对参与创建爱婴医院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时,程序参照复核程序执行。各地应将爱婴医院复核和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和实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宣传动员和日常监管,建立评审专家队伍,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复核,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抽样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督导检查,及时报送复核报告。
 
(三)省(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婴医院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评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逐级培训和督导检查,为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医疗机构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向社会公布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及时将复核报告和本省(区、市)爱婴医院名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对各地爱婴医院复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报地方工作动态,汇总公布全国爱婴医院名单,积极引导舆论宣传。
 
 
  附件2
 
 
 
爱婴医院复核标准

具体指标

检查方法

评分标准

一、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20分)

(一)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10分)

1、领导小组由医院医务处(科)牵头组织,由业务院长、医务处(科)、护理部、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感染科、妇保科、儿保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等主任组成,职责分工明确。(4分)

听取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和职能科室爱婴医院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

 

2、技术指导小组由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护理部、妇保科、儿保科、感染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专家及护士长组成,职责分工明确。(3分)

3、有爱婴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检查记录和改进措施。(3分)

查阅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相关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归档情况。

 

(二)有本院制订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具体规定。(10分)

1、本院制订的具体规定应与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3分)

巡查爱婴医院工作氛围和“母乳喂养规定”张贴情况;巡查院区内是否有奶粉、奶瓶及奶嘴等出售,是否有母乳代用品宣传标识;询问孕产妇是否有医护人员向她推荐过母乳代用品。

 

2、在产科、儿科和保健科的门诊、病区、候诊区和公共区域展示规定内容。(3分)

3、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一票否决)

4、将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和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纳入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纳入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目标体系。(4分)

查阅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指标;查阅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指标;查阅产科、儿科病程和护理记录。

 

二、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10分)

(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至少一次。(6分)

1、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形式不同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的培训。(2分)

查阅培训方案、培训材料和培训记录。

 

2、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技术培训。(2分)

3、每年对产科、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2分)

观摩了解相关人员掌握母乳喂养知识情况。

 

(二)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4分)

1、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2分)

抽取部分医护人员对母乳喂养规定、知识、技能进行考核。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分)

3、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1分)

三、将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方法告诉所有的孕产妇。(10分)

(一)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6分)

1、通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等途径,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教育。(2分)

询问医护人员如何开展母乳喂养宣教工作。

 

2、住院后由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宣教。(2分)

3、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2分)

查看孕妇学校现场,应有场地、有设施、有专人负责,课表公布于众;查阅年度授课记录。

 

(二)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4分)

1、母乳喂养宣教知识要点:

1)母乳喂养的好处;

2)什么是纯母乳喂养,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到2岁或以上的重要性;

3)分娩后皮肤早接触、早开奶的重要性;

424小时母婴同室的重要性;

5)产妇喂奶的姿势和婴儿含接姿势;

6)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7)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

8)特殊情况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的母乳喂养;

9)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

现场询问和电话回访一定数量的孕产妇(各占50%)在产科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等处获得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情况。

 

四、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10分)

(一)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2分)

1、正常新生儿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在皮肤接触时,母婴应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1分)

询问产妇(包括剖宫产产妇)是否在产后1小时内进行过母婴皮肤接触、早吸吮及持续时间。

 

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医疗文书,查看早接触和早吸吮情况。

 

2、留产房观察期间要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

1分)

询问产妇有关情况。

 

(二)促进自然分娩,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8分)

1、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6分)

查阅剖宫产登记记录或分娩登记本,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是否实现逐年降低。

 

2、制订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2分)

查看相关文件,询问医护人员和产妇制度落实情况。

 

五、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10分)

(一)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6分)

1、将母乳喂养指导纳入常规护理工作程序,对产妇进行规范的母乳喂养指导。(2分)

查阅工作规范或制度。

 

2、医护人员通过示范和指导,教会产妇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2分)

观看医护人员指导产妇哺乳体位和挤奶的实际操作。

 

3、母婴分离的产妇,分娩6小时后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奶,每次挤奶持续2030分钟,每天不少于8次,注意夜间挤奶。(2分)

询问母婴分离的产妇是否掌握保持泌乳知识及挤奶方法。

 

(二)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4分)

1、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技能,如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4分)

询问产妇接受哺乳知识宣教情况;检查产妇的哺乳体位及含接姿势,检查产妇是否有乳头皲裂或乳房肿胀。

 

六、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10分)

(一)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10分)

1、为产妇提供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2分)

询问母亲产后是否接受过母乳喂养指导,是否给新生儿吃过母乳外的食品或饮料。

 

2、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要记录医学指征,以及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2分)

检查有医学指征添加奶粉的新生儿医疗文书是否有医生医嘱及病程记录。

 

3、混合喂养新生儿可用乳旁加奶或使用小勺、奶杯加奶。(2分)

询问混合喂养的产妇如何加奶。

 

4、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区完成,做到现配现用,清洁配制。(4分)

查阅相关制度;查看配奶区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做到现配现用,配奶用具是否符合清洗、消毒的要求。

 

5、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一票否决)

查看医院购买奶粉的购物小票和发票。

 

七、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10分)

(一)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应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

10分)

1、取消婴儿室,在产科病房设置婴儿床,减少母婴分离时间。(3分)

查看产科病房设置,并询问产妇与新生儿分离的时间在24小时内是否超过一小时。

 

2、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1分)

 

3、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1分)

查阅一定数量的母婴分离医疗文书记录。

 

4、产科医护人员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5分)

询问产科医护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培训,查阅培训记录。

 

八、鼓励按需哺乳。(3分)

(一)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吸吮次数应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

3分)

1、产科、儿科、保健科的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喂养的意义,使产妇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

2分)

1)只要新生儿饥饿或产妇奶胀就可哺乳新生儿;

2)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询问医护人员是否知道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询问产妇能否识别新生儿饥饿的征象。

 

2、加强对剖宫产母亲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1分)

 

九、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嘴或使用奶嘴作安慰物。(5分)

(一)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

5分)

1、让产妇了解使用奶瓶、奶嘴和安慰奶嘴的危害。(2分)

询问产妇是否让婴儿用过奶瓶和安慰奶嘴。

 

2、鼓励乳头条件不好的产妇建立信心并帮助其解决困难。(1分)

 

3、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1分)

巡视病房是否有奶瓶、奶嘴。

 

4、需要人工喂养的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奶粉由医院提供并管理。(1分)

 

十、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的产妇转给这些组织,并提供后续服务。(12分)

 

(一)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开展人员培训。(3分)

1、向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

查阅培训记录。

 

(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2分)

1、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产妇信息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查阅相关记录。

 

(三)爱婴医院应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解决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分)

1、每周有固定的门诊时间,有专业人员接诊。

现场查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工作情况。

 

(四)利用各种形式,为出院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本机构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并告知出院产妇。(4分)

1、对负责接听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产妇知道热线电话号码,并保持热线畅通。

现场了解热线电话咨询情况,随机电话回访部分出院产妇是否知道热线电话服务。

 

附件3
 
 
 
助产机构爱婴指南(2014版)
 
 
 
标准第一条
 
制订保护婴儿健康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医护人员。
 
具体指标
 
(一)建立爱婴医院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二)有本院制订的母乳喂养、新生儿安全的具体规定。
 
措施
 
(一)领导小组由医院医务处(科)牵头组织,由业务院长、医务处(科)、护理部、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感染科、妇保科、儿保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等主任组成,职责分工明确。
 
(二)技术指导小组由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乳腺科、护理部、妇保科、儿保科、感染科、健康教育科、营养科专家及护士长组成,职责分工明确。
 
(三)有爱婴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检查记录和改进措施。
 
(四)本院制订的具体规定应与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五)在产科、儿科和保健科的门诊、病区、候诊区和公共区域展示规定内容。
 
(六)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
 
(七)将住院期间纯母乳喂养率和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纳入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纳入产科、儿科医护人员岗位责任目标体系。
  标准第二条
 
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具体指标
 
(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爱婴医院管理和母乳喂养知识培训至少一次。
 
(二)80%以上的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回答80%以上的有关母乳喂养问题。
 
措施
 
(一)每年对全体医护人员开展形式不同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的培训。
 
(二)利用岗前教育,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母乳喂养政策和知识、技术培训。
 
(三)每年对产科、儿科、行政、后勤等职能科室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知识的复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四)产科、儿科医护人员能够正确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五)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六)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
  标准第三条
 
将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方法告诉所有的孕产妇。
 
具体指标
 
(一)通过多种形式向孕产妇传播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
 
(二)100%的孕产妇接受过母乳喂养的宣教,80%以上的孕产妇能够正确回答以下9个问题中的7个。
 
措施
 
(一)通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产科病房等途径,对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教育。
 
(二)住院后由责任护士进行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宣教。
 
(三)孕妇学校有固定场地,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宣传资料、培训教材和课程安排。
 
(四)母乳喂养宣教知识要点:
 
1、母乳喂养的好处;
 
2、什么是纯母乳喂养,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到2岁或以上的重要性;
 
3、分娩后皮肤早接触、早开奶的重要性;
 
4、24小时母婴同室的重要性;
 
5、产妇喂奶的姿势和婴儿含接姿势;
 
6、按需哺乳的重要性;
 
7、如何保证产妇有充足的乳汁;
 
8、特殊情况如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的母乳喂养;
 
9、产妇上班后如何坚持母乳喂养。
  标准第四条
 
帮助产妇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具体指标
 
(一)90%以上的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并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及早吸吮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二)促进自然分娩,近3年非医学需要剖宫产率逐年降低。
 
措施
 
(一)正常新生儿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在皮肤接触时,母婴应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
 
(二)留产房观察期间要尽可能保证母婴在一起。
 
(三)做好宣教,促进自然分娩,降低非医学需要剖宫产。
 
(四)制订降低剖宫产制度和措施。
  标准第五条
 
指导产妇如何哺乳,以及保持良好泌乳。
 
具体指标
 
(一)产科、儿科/新生儿科、保健科的全体医护人员具备指导哺乳的能力。
 
(二)80%以上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和泌乳方法。
 
措施
 
(一)将母乳喂养指导纳入常规护理工作程序,对产妇进行规范的母乳喂养指导。
 
(二)医护人员通过示范和指导,教会产妇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三)母婴分离的产妇,分娩6小时后开始挤奶,每3小时挤一次奶,每次挤奶持续20~30分钟,每天不少于8次,注意夜间挤奶。
 
(四)产妇掌握正确的哺乳技能,如哺乳体位、新生儿含接姿势、挤奶/吸奶方法、泌乳方法。
  标准第六条
 
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具体指标
 
除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外,80%以上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开始纯母乳喂养。
 
措施
 
(一)为产妇提供个性化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二)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需要添加配方奶时,应遵循医嘱。在医疗文书中要记录医学指征,以及使用配方奶的数量和次数。
 
(三)混合喂养新生儿可用乳旁加奶或使用小勺、奶杯加奶。
 
(四)制订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配奶区,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区完成,做到现配现用,清洁配制。
 
(五)医院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标准第七条
 
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具体指标
 
(一)除有医学指征的母婴分离外,产妇和新生儿应24小时在一起,每天分离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
 
措施
 
(一)取消婴儿室,在产科病房设置婴儿床,减少母婴分离时间。
 
(二)新生儿洗澡及治疗时间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三)母婴分离要有医学指征。
 
(四)产科医护人员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标准第八条
 
鼓励按需哺乳。
 
具体指标
 
新生儿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每天有效吸吮次数应不少于8次(包括夜间哺乳)。
 
措施
 
(一)产科、儿科、保健科的医护人员了解按需喂养的意义,使产妇了解按需哺乳的重要性和方法。
 
1、只要新生儿饥饿或产妇奶胀就可哺乳新生儿;
 
2、喂奶间隔时间和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二)加强对剖宫产母亲的护理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标准第九条
 
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人工奶嘴或使用奶嘴作安慰物。
  具体指标
 
在母婴同室内,100%母乳喂养的新生儿未使用过奶瓶、奶嘴或安慰奶嘴。
 
措施
 
(一)让产妇了解使用奶瓶、奶嘴和安慰奶嘴的危害。
 
(二)鼓励乳头条件不好的产妇建立信心并帮助其解决困难。
 
(三)有医学指征需要加奶的新生儿,使用小杯、小碗或乳旁加奶。
 
(四)需要人工喂养的新生儿,使用的奶瓶、奶嘴及奶粉由医院提供并管理。
  标准第十条
 
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将出院的产妇转给这些组织,并提供后续服务。
 
具体指标
 
(一)帮助社区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开展人员培训。
 
(二)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产妇、婴儿出院后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三)爱婴医院应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解决在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利用各种形式,为出院产妇提供母乳喂养支持服务。设立本机构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并告知出院产妇。
 
措施
 
(一)向社区母乳喂养支持组织提供培训等技术支持。
 
(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产妇信息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每周有固定的门诊时间,有专业人员接诊。
 
(四)对负责接听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产妇知道热线电话号码,并保持热线畅通。
附件4

 

爱婴医院牌匾制作说明图

 

  一、材质:钛金

  二、工艺:标志、文字做腐蚀、烤漆添色处理或者丝网印刷

  三、制作标准:参照()单位为mm

爱婴医院.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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